
級別: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水利工程建設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文號:發改投資[2004]1927號
發布日期:2004-9-6
實施日期:2004-9-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改委(計委)、經貿委(經委),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各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現將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目錄》)印發你們,請按此辦理,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列入國務院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的企業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后報國務院備案。
二、《目錄》中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由國務院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
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精神,以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
一、企業投資項目
(一)核電站項目;
(二)新建機場項目;
(三)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
(四)大型主題公園項目;
(五)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國際及跨。▍^、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和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協調的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
(六)總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項目;
(七)總裝機容量12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電站項目;
(八)國家規劃礦區內年產5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開發項目;
(九)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項目;
(十)年產2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
(十一)年產3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
(十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項目;
(十三)國家原油存儲設施項目;
(十四)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跨。▍^、市)輸油(氣)管道干線項目;
(十五)跨境、跨海灣公路橋梁、隧道項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鐵路項目;
(十七)新建集裝箱、煤炭、礦石、油氣港區項目;
(十八)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鋼鐵、有色、稀土礦山開發項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萬噸及以上的煉油項目、年產量60萬噸及以上的乙烯項目;
(二十)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礎設施項目;
(二十一)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中的社會事業項目;
(二十二)中方投資2億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
(二十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
二、政府投資項目
(一)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建設基金、中央統還國外貸款5億元及以上項目;
(二)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建設基金、統借自還國外貸款的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項目。
三、有國務院專項規定或經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4年09月06日 實施日期:2004年09月06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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