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臺灣]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 文號:臺灣 發布日期:2004-9-29 實施日期:2004-9-29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與農田水利之政策、組織、制度、法律、施行細則與解釋之擬訂及發布等相關事項。二、水利經濟及知識型水利產業之推動。三、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及水資源協調會報幕僚作業事項。四、水利人員教育、培訓及年度出國計畫之規劃。五、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務。六、水利業務宣導計畫之推動執行及水資源知識之管理與出版。七、水資源之永續發展。八、水利技師及水利團體之指導事項。九、中程施政計畫之規劃。十、年度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計畫之先期作業。十一、會審國土、縣市綜合開發計畫及區域計畫。十二、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重要施政及特定項目計畫之管制考核與匯辦。十三、年度施政計畫研擬、績效檢討及年度施政成果匯編事項。十四、水利科技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第5條 水文技術組職掌如下:一、地面水、地下水觀測與近海水文計畫之研擬及督導。二、地面水、地下水與近海水文網站之建置及維護。三、地面水、地下水與近海水文信息之收集、分析、利用及相關法令之訂定。四、水文研究分析及審查。五、地下水管理決策系統之建置及管理。六、地下水管制相關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七、地層下陷防治方案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督導。八、深層海水資源開發技術。 第6條 水源經營組職掌如下:一、水資源綱領計畫及區域水資源計畫之研擬。二、區域水資源調配與開發策略之企劃與水資源規劃作業督導及規范之研擬。三、水資源開發計畫與環評計畫之提報及推動。四、水資源開發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五、水資源工程技術規范之擬訂。六、水資源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更新改善、水庫浚渫及相關技術規之擬訂。七、自來水工程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八、水資源作業基金之督導及管理。九、水資源情勢分析。十、環境影響評估及非都市土地開發作業規定之用水計畫審議。十一、水資源調度之協調及用水糾紛之處理。十二、水庫蓄水范圍之勘訂公告及督導管理。十三、水庫蓄水建造物與外圍設施之營運督導及管理。十四、灌溉事業之督導及管理。 第8條 保育事業組職掌如下:一、水庫集水區之治理保育、水源涵養及環境生態保育。二、節約用水措施與省水事業之輔導及推動。三、自來水承裝業登記管理之相關業務。四、溫泉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五、自來水事業之監管。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禁止與限制事項之審議及督導。七、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補償之推動及督導。八、自來水水價及離島自來水差價之審議。 第10條 水利行政組職掌如下:一、水利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解釋之審訂及發布等相關事項。二、水利相關訴愿、國家賠償與契約相關案件之協助及匯辦。三、水權管理制度、規范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四、鑿井業管理。五、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之辦理。六、海堤與排水管理制度、規范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七、河川管理制度、規范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第17條 水利防災中心職掌如下:一、水(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研擬、檢討及修訂。二、水(旱)災災害緊急應變機制之成立及檢討事項。三、水(旱)災防救信息系統建置、更新及維護。四、水利防災教育訓練及督導防汛(旱)演練事項。五、國家型防災科技研究計畫之推動及執行。六、督導經濟部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小組辦理相關事宜。七、審核公共事業所報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八、其它災害應變聯絡協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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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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