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北市政府對三重水災損害賠償事件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93)府人一字第09315208800號 發布日期:2004-9-8 實施日期:2004-9-8 訂定「臺北市政府對三重水災損害賠償事件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本府所屬捷運工程局及其承包廠商辦理艾利臺風三重水災所發生損害賠償事件(以下簡稱本損害賠償事件),特設臺北市政府對于三重水災損害賠償事件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并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ㄒ唬╆P于本損害賠償事件工作計劃之審議事項 。ǘ╆P于本損害賠償事件之處理原則之審議事項。 。ㄈ╆P于本損害賠償事件理賠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ㄋ模┢渌嚓P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聘請府外專家學者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辦理本會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及日常事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余委員十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ㄒ唬┱硭娜,由主任委員就下列局處會首長報請市長派兼之: 1.本府秘書長。 2.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3.本府工務局局長。 4.本府主計處處長。 。ǘ└獯砹,由主任委員就法律、會計、消費者保護、社會救助等民間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報請市長聘兼之。 五、本會以每二周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并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依討論議題之需要,邀請本府有關機關首長或代表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相關機關辦理。 八、本會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派兼之,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兼職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規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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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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